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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东坡 李瑞宾:试论地方政府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法治化问题

来源:自以为是网 编辑:奉贤区 时间:2025-04-05 14:35:52

[31]今天重温孟德斯鸠的名言,我们多少是有些难堪的。

"党委审批具体案件是防止错案的重要保证。诉讼监督的有效性表现在监督对象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接受监督,并依法定程序改正和消除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及其违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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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刑事公诉人直接承担刑事庭审活动的监督职能,与法律监督的理念相悖,削弱了诉讼程序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这种做法,既存在理论上的困惑,又会弱化监督的效果,还可能产生检察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假象而授人以柄。"政法委协调案件破坏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中立性、终决性以及权威性。有的学者认为,在目前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未修改的情况下,不再延展与充实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功能,使其实际被虚置,以防止对诉讼合理性的损害。4.党委审批案件,才能保障对敌专政作用的最大发挥。……不仅要坚决服从党中央的领导,而且要坚决服从地方党委的领导。

而当时国家司法机关处在初创阶段,也来不及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在这种特定环境下,为了防止在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出现"左"的偏差,1951年党中央在镇反运动中要求:"整个镇压反革命的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一切公共机关和有关镇压反革命的机关的负责同志都必须和过去一样坚决接受党的领导",并规定有关逮捕、审判尤其是死刑判决,均需经过相当一级党委审批。"1954年8月,毛泽东在修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草稿)》又强调:"我们所走的道路就是苏联走过的道路,这在我们是一点疑问也没有的。研究中国法律的现代性问题,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就在于质疑那些简单地认为法治的形成主要依靠国家法律体制的完善,或者认为经济发展对中国的法治进程起着决定性作用的观点,而这样的观点在中国的法学研究以及许多公共法律话语中已经近乎成为一种潜意识。

【摘要】这是一项对于中国河北省一个基层法院的个案研究。Zhang ,2003:75-80),但在过去的20年里,我国司法人员的教育背景和法律专业培训事实上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贺卫方,1998a ,《二十年法制建设的美与不足》,《中外法学》第5期。而对尚处于襁褓中的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而言,本文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上述这些理论或是经验层面的结论,更重要的是揭示出一些对于研究中国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有所裨益的新问题和新视角。

③「苏力在一篇文章的附录中曾论及这一问题(苏力,2000a :54-60)。一方面,国家通过对全球化的"法治"理念的积极回应维持其合法性,经过法律移植的国家法律成为了接受这些理念和原则的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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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是指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经过法院的调解而在庭外达成和解,或者原告由于某些其他原因撤回起诉。清河法院的人民法庭设置同样如此,恢复建院以来设连庄、油坊、葛仙庄、坝营、王官庄5个人民法庭,分别设在上述5个乡镇。李猛,2001,《除魔的世界与禁欲者的守护神:韦伯社会理论中的"英国法"问题》,收于李猛编《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然而,清河法院人员数量变化的数据显示出了完全不同的情况(参见表1)。

1981年,法院在清河县下属的五个乡镇建立了主要处理农村地区民事纠纷的人民法庭。这便触及到了中国法律的现代性问题。但苏力本人在做出这种分类的同时就对它提出了质疑,他的理由是三者之间存在交叉,并且这一划分对法官的司法素质并无实质性影响。例如,清河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建立于1982年,而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9条的修订正式允许基层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

民事审判庭的判决率在最高的1999年达到了0.547(即以判决结案的案件数已经超过了以调解结案的案件数),即使在最低的1993年也达到了0.284.与此相对,清河法院各人民法庭的判决率在最高的1995年也只有0.302,在最低的1997年则只有0.093(即只有不到10%的民事案件以判决结案)。"调解"在中国的纠纷解决体系里有两种不同的含义,①「强世功(2001)全面而详尽地收录了国内外学者对于中国调解制度的主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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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清晰地显示出这些结论在方法论上的漏洞——全国性的数据很容易地掩盖了变量的微观变化情况。——,1999,《通过法律的治理:农村基层法院研究》,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论文。

二、一个基层法院里的法律制度移植 本项研究的田野调查是在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河法院")完成的,包括我于2000年夏天在河北省清河县的访谈和调查以及一名研究助理于2001年8月在清河法院对定量数据和历史数据的收集。第二,法院组织由侧重刑事案件向侧重民事、经济案件的过渡。」"依法收贷"的出现是经济案件数量在1995-1996年间大幅度增长的最直接原因。(2)1987年,80年代中期在经济审判庭和人民法庭建立后的一年。一、新制度主义与法律多元 ——研究法律移植问题的理论背景 在展开对中国基层司法的讨论之前,我将首先对研究法律移植问题的理论背景做一个综述。不同机构人员数量的变化也很值得注意。

每个组织领域(organizational field)中都有相对确定的对结构的要求,而该领域中的每个组织都必须通过"同构"(isomorphism)的过程来使自己的结构符合这些要求(DiMaggio Powell,1983),从而在其所处的组织领域里获得合法性。这一法律制度本土化过程的内在原因在于本地的合法性问题的复杂性,全球化的制度要求、经济发展的压力、政治制度的影响以及本地的社会秩序都会对被移植的法律制度提出某种合法性要求,而为了调和这些合法性要求之间的冲突,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意涵也就成了具体的社会建构的结果。

同时,国内外许多学者都已经指出,政党、地方政府及其他外部主体的影响也会显著地损害审判过程中的司法公正(贺卫方1998d。此外,我还要特别感谢我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同学高巍,没有他细致的数据收集工作以及在我的田野调查过程中给予的大量帮助,我不可能完成这项研究。

」其他许多制度在清河法院的建立和变更也都伴随着同样的立法支持,惟一的例外是1997年的人民法庭改革。如何在法律设定与乡镇的要求之间的张力中保持平衡,成为人民法庭所面对的重要问题(赵晓力,1999)。

于是,一些行政人员被安置到新成立的执行庭来加强司法判决的执行工作,而这直接导致了法院行政机构人员的减少。钟建华,1993),都认为市场经济应当成为中国法律制度的基础,而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则应当按照西方的法律制度模式来建立。然而,从第二个时期(1986-1990)开始,进入清河法院的复转军人的数量明显下降,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甚至已经消失。这类案件无需庭审,法院在其过程中往往只是起到一种对农民的威慑作用,而案件的法律文书多为事后制作而成(参见赵晓力:1997)。

强世功编,2001,《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而在清河,却出现了与"送法上门"截然相反的现象:国家司法权力主动收缩并在很大程度上与乡土社会保持距离。

如表2显示的那样,清河法院的人民法庭的人员总数从建立起一直持续增长。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法学界对这种状况逐渐开始进行反思。

总之,由于各审判庭工作量的巨大差异,正式的司法组织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断藕现象,而这一现象在行政审判庭表现得最为强烈。如图1显示的那样,到2000年为止,一个基于西方模式的专业化司法组织已经在清河法院建立起来。

组织社会学中的新制度主义的根本假设,是合法性(legitimacy)在社会生活里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看上去"理性"的组织结构往往是社会建构(social construction)的结果。」全部是清河本地人,而在法院1978年重建的22年以来,法院的全部人员里只有两个外地人。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中国法治现代性问题的解决不是仅靠法律人的努力就能完成的,而需要整个中国社会的共同努力,每个公民的生活方式都会对中国的法治进程产生影响。

我的田野调查数据显示,在清河县县城和各乡镇,民事案件的一半左右是离婚案件,其他案件类型包括赡养、非法同居、宅基、借贷、买卖、债务纠纷、财务等。法院人员的大幅度增长反映出了全国范围内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对司法造成的压力(贺卫方,1998d :14-17。

——,2000a ,《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县法院民事审判庭与人民法庭判决率的显著差别,意味着这两个不同机构在巨大的制度变革之后仍然保持着它们传统上的运作逻辑,而这可以被视为一种组织理论中所述的"组织惯性"(organizational inertia)(Stinchcombe ,1990),虽然这一惯性与在组织分析中被广泛讨论的"结构惯性"(Hannan Freeman,1984)有所区别。

作者通过对法院的组织结构、人员、案件类型、司法过程等方面在1978-2000年间变化情况的分析说明,被移植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基层司法实践中的生存,是通过其自身意涵对本土的社会和政治需求的适应及本土化而实现的。因此,司法组织结构的断藕事实上显示出对中国政府至关重要的两种合法性之间的冲突和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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